对重点排污单位,在VOCs自动监测方面,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开展监测站房的建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数据记录与审核等工作。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已发布地方性监测技术标准的,排污单位应遵守其规定。
在 VOCs 自动监测方面,目前国家的技术标准如下: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自动监测的关键技术要求
(1)按国家、地方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记录;现场帮扶时,重点关注仪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能正常显示和传输监测数据、历史数据是否存在超标情况,以及排污单位是否对生产设施、治理设施进行了排查和解决问题。
(2)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符合有关规定(一般应保证在 120℃以上),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3)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 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4)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 NMHC-CEMS,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 90% 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5)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一氧化氮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6)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每周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定期添加纯净水。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乐发环保”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keketie.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及时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