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姑苏生态环境执法局对某涉及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楼顶的3组废气处理设施中,1组并管较多的光氧催化装置箱体固定螺栓有明显锈迹。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拆箱检查,肉眼可见光氧催化装置灯管上有大量积灰,部分灯管破裂,未做到及时更换和保养。执法人员顺着管线继续检查发现,两处管线与楼顶连接部位存在大约8厘米的缝隙,开启设备后,用手帕纸放在缝隙口测试,结果有明显漏风现象,管道口原密封水泥脱落。现场判定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0年8月4日姑苏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单位已对屋顶接口处裂缝进行封堵,光氧催化装置已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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